【第四十一期■發送日期2016年10月20日】 |
|||||||||||||||||||||||||||||||||||||||||||||||||||||||||||||||||||||||||||||||||||||||||||||||||||||||||||||
一、稅務新知
1、營利事業所得稅
1-2)
營利事業違反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但在稽徵機關填發之滯報通知書送達前自行申報者,仍應依同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加徵滯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最低不得低於1,500元
1-3)
營利事業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45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報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
1-4)
公司組織之中小企業於103年5月20日起投入研究發展之支出可申請適用投資抵減
1-5)
營利事業支付大賣場之促銷陳列費,應列報於營業費用,非以銷貨折讓處理
1-7)
營利事業已自動補繳超額分配之可扣抵稅額,可於補繳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2、營業稅
2-1)
公用事業實際營業人用戶與登記用戶不符者,請儘速變更用戶名稱
2-2)
自106年1月1日起公用事業所開立統一發票應正確登載買受人名稱,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2-3)
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應依限申報進項憑證,才可在查定稅額內扣減申報進項稅額10%
2-4)
營業人為酬勞員工交際應酬而無償移轉貨物,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
2-5)
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除得免用或免開發票者外,均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3、個人綜合所得稅
3-2)
個人出售預售屋應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並按所得歸屬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
3-3)
執行業務者以本人名義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之利息支出,如係供執行業務使用且符合規定者,其利息支出得認列為執行業務費用
3-4)
扣繳義務人已扣繳稅款但未依規定時間繳納,事後雖自動補繳,仍應加徵滯納金
3-5)
房屋出租取得租金應誠實申報以免受罰 |
4、遺產及贈與稅
4-1)
員工死亡時領取之退休金,應課徵遺產稅
4-2)
被繼承人遺有土地承租權,無須課徵遺產稅
4-3)
養子女之婚生子女是否有代位繼承權
4-4)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買受人支付價款之資金來源係由出賣人貸與者,應課徵贈與稅
4-5)
保單變更要保人,須留意贈與稅 5、其他稅制
5-1)
中古汽機車報廢換購新車減徵申請退還新車貨物稅之報廢日認定
5-3)
飲料品適用稅率如不符合規定者,產製廠商應自動補報補繳稅款 二、2016教育訓練課程
三、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1-1)
Anguilla
1-2)
BVI
1-3)
Samoa
1-4)
Seychelles |
||||||||||||||||||||||||||||||||||||||||||||||||||||||||||||||||||||||||||||||||||||||||||||||||||||||||||||
一、稅務法令
1、營利事業所得稅
1-1)
營利事業所得稅移轉訂價選案查核作業即將展開
為避免跨國企業利用不同國家之租稅制度,進行租稅規劃,以達到降低該集團總稅負之目的,致減少於我國之納稅義務,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0月1日起,將針對轄區內營利事業移轉訂價案件進行選案查核,並強化查核內容深度,俾有效遏止營利事業藉由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稅負,確保租稅公平。 中區國稅局說明,即將進行之查核作業,除按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案件選案查核要點進行選案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優先列為選查對象: 一、有形資產之移轉:關係企業間進銷貨受控交易較可比較未受控交易對象間之售價或成本顯著異常,或利潤留置海外,致交易未符合常規。 二、無形資產之使用:我國營利事業研發之技術、專利或商標,授權給海外關係企業使用,卻未收取相對合理報酬。 三、服務之提供:跨國企業經營型態中常見我國母公司負責研發業務,海外子公司負責生產業務,而由母公司派遣人員至海外子公司從事技術或管理服務支援,帳列薪資費用惟未收取相對合理報酬。 四、資金之使用:關係企業間之收款期間較非關係企業長而未符合常規,或預付海外關係企業金額異常及預付期間較非關係企業長而違反常規交易;我國母公司為關係企業從事背書保證而承擔風險,卻未收取相對合理報酬。 五、未妥適選擇可比較對象:未妥適進行關係企業功能、風險分析及與非關係企業之可比較程度分析,或經辨識須調整其顯著差異,惟並未就該等差異進行合理之調整,以致選定不適宜之可比較對象。 六、未採用最適常規交易方法:受控交易參與人所從事之活動具高度整合,致無法單獨衡量其交易結果,或各參與人均對受控交易作出有價值及獨特貢獻之情形,惟未採用利潤分割法作為最適常規交易方法。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若發現未依移轉訂價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情事者,請儘速向各地區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因違反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而補稅受罰。納稅義務人對上述問題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審查一科陳祖萍 電話:(04)23051111轉7161 1-2)
營利事業違反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但在稽徵機關填發之滯報通知書送達前自行申報者,仍應依同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加徵滯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最低不得低於1,500元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0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違反第71條規定,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而已依第79條第1項規定補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10%滯報金;同法施行細則第102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違反本法第71條規定,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但在稽徵機關填發之滯報通知書送達前自行申報者,仍應依本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加徵滯報金。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4年6月2日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並於當日繳納該年度結算申報應自行繳納之稅款,惟因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為104年5月1日起至104年6月1日止(104年5月31日為星期日,順延至104年6月1日止),故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為逾期申報案件。事後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該公司103年度應納稅額為1,900,000元,而另加徵滯報金30,000元(1,900,000×10%=190,000元,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應於結算申報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逾期申報被加徵10%之滯報金。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營所遺贈稅課劉淑鈴 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121 1-3)
營利事業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45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報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情事,應辦理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之當期決算,於45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報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 該分局舉例,轄區內甲公司經營文具批發,經全體股東同意自105年5月13日起解散,並經臺中市政府105年5月16日發文核准,其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之時限,應自105年5月17日起算45日,其申報期限為105年6月30日。甲公司如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當期決算申報,又於該決算期間(105年1月1日至105年5月13日)有營業收入1,000萬元,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按同業利潤標準8%核定所得額為80萬元,應納稅額13萬6千元(80萬元X稅率17%)。 該分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決算申報時,應於稅法規定申報期限內申報,以免遭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增加清算稅費。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營所遺贈稅課劉淑鈴 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121 1-4)
公司組織之中小企業於103年5月20日起投入研究發展之支出可申請適用投資抵減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為激勵中小企業投入自主研發創新以提升產業競爭力,帶動國內經濟成長,期能有效達成促進中小企業積極從事研發創新之政策目標,行政院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第3項之授權規定,於104年2月9日訂定發布「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施行期間自103年5月20日起10年。 該所說明,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僅限於公司組織,並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所訂之基準事業,及最近3年未違反環保、勞工及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規定且情節重大者,從事具備一定創新程度之研發創新活動支出,即可以「抵減率15%,抵減年限1年」或「抵減率10%,抵減年限3年」二者擇一適用抵減當年度或當年度起3年內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且不得超過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使中小企業在適用租稅獎勵措施上更具彈性。 申請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中小企業,應檢附相關文件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以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中小企業為例,為每年2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止,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之認定,並於結算申報期間內(以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中小企業為例,為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向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始符合適用租稅優惠獎勵之程序。 該所進一步說明,其研究發展支出若有屬於專為於研究發展所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及與國內、外公司共同研發等之支出者,必須專案申請認定,並於前述期間內,併同研究發展活動之認定,一併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 新聞稿聯絡人:北港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王雅惠 電話:05-7820249轉107 1-5)
營利事業支付大賣場之促銷陳列費,應列報於營業費用,非以銷貨折讓處理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0條規定,銷貨折讓已於開立統一發票上註明者,准予認定;統一發票開交買受人後始發生之折讓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依經銷契約所取得或支付之獎勵金者,應按進貨或銷貨折讓處理。 該所舉例,許多採擴大書面審核之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誤解前揭查核準則規定,將取自大賣場之促銷陳列費進項統一發票列報於銷貨折讓,致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嗣經國稅局補稅及裁罰。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依據「寄賣商品合約」支付商品上架費而取得大賣場之促銷陳列費進項統一發票,應屬於營業費用,與依「經銷契約」所支付之銷售獎勵金者,應按銷貨折讓處理之情形,其性質完全不同,並無前揭查核準則第20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適用。 新聞稿連絡人:沙鹿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陳秀姿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117 1-6)
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應提供居間仲介事實之證明文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佣金支出乃營利事業對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因介紹或代理銷售該事業之產品或服務,而由該事業支付之報酬,故有無支付佣金之必要,應以該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有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來核實認定,若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雖形式上具備有合約書及結匯支付證明,該項支出尚非屬經營本業所必需之必要或合理費用。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與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簽訂仲介合約支付佣金時,除應遵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相關規定外,並應保存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以免佣金支出因證明文件不足而遭剔除。 新聞稿聯絡人:南投分局營所遺贈稅課廖庭裕 聯絡電話:(049)2223067轉106 1-7)
營利事業已自動補繳超額分配之可扣抵稅額,可於補繳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有超額分配股東或社員可扣抵稅額,若其已補繳超額分配的可扣抵稅額,可在補繳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因102年6月30日分配101年度股利時,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25,762元,惟已於105年3月10日補繳該超額分配稅額,得於補繳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補繳超額分配的可扣抵稅額,雖可以在補繳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但為避免發生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而被裁處罰鍰,公司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日期填載正確之應計入金額或應減除金額,以反映正確的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營所遺贈稅課張淑珍 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120 2、營業稅
2-1)
公用事業實際營業人用戶與登記用戶不符者,請儘速變更用戶名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
自105年1月1日起,公用事業經營供應電能、熱能、給水……等業務所取得之收入,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用戶因尚未向公用事業申請正確登載買受人,致取得公用事業開立之進項憑證所載買受人名稱不符者,如確為實際繳費者,於105年12月底前所取得公用事業開立之電子發票,雖買受人名義未符,仍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仍請於105年12月31日前儘速向公用事業申請用戶名稱變更,以免影響106年度起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竹南稽徵所銷售稅股石美鑾 聯絡電話:(037)460597轉309 2-2)
自106年1月1日起公用事業所開立統一發票應正確登載買受人名稱,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早期公用事業(如水、電)係開立收據,如營業人於不動產租賃期間之水電費,雖憑證名義為出租人,如經雙方約定由營業人使用支付,該水電費營業稅額,營業人可檢具水電費收據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分局說明,公用事業自105年1月1日起開立統一發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下稱營業稅法)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營業人應以載有其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考量上述情形,且營業人尚需時日向公用事業申請買受人名義變更,營業人於105年1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止仍得以出租人名義之進項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分局提醒,營業人自106年1月1日起,公用事業開立買受人名義必須為營業人使得以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請營業人儘速向公用事業申請變更統一發票買受人名義,以免影響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南投分局銷售稅課蔡欣巧 聯絡電話:(049)2223067轉309 2-3)
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應依限申報進項憑證,才可在查定稅額內扣減申報進項稅額10%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查定課徵營業稅額營業人應依限申報進項憑證,才可在查定稅額內扣減該申報進項稅額10%。 該分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應分別於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當期各月份之進項憑證,其進項稅額10%,可在查定稅額內扣抵。(如1月5日申報前一年度10月至12月進項憑證,以此類推) 該分局提醒,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倘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申報屬非當期各月份之進項憑證,皆不得扣減查定稅額,請營業人特別注意。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銷售稅課陳信樺 聯絡電話︰04-25291040轉304 2-4)
營業人為酬勞員工交際應酬而無償移轉貨物,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
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營業人以其供銷售之貨物轉作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使用,而無償移轉貨物時,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所說明,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及「本法第3條第3項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其認定標準如左:一、第1款及第2款,以時價為準。」分別為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明定。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如於購入貨物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使用,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亦已依照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並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以該貨物餽贈員工或客戶而無償移轉時,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至營業人如購入貨物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進貨科目列帳,其以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時,則應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該筆稅額亦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有虛報進項稅額者,將依相關規定辦理。 新聞稿聯絡人:北斗稽徵所銷售稅股 姓名:蕭小姐 電話:04-8871204轉305 2-5)
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除得免用或免開發票者外,均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除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發票者外,均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買受人收執,並不因銷售之貨物或勞務是否應稅而有所差別。 該局指出,營業人漏開免稅貨物或勞務之銷貨發票,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應按照未依法給與他人憑證之總額處5﹪罰鍰,而買受人為營業人時,亦應按未依規定取得憑證之總額處5﹪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除有前揭行為罰外,兼營營業人一旦被稽徵機關查獲有漏報免稅銷售額,將發生低報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致虛報進項稅額及漏繳營業稅之情事,除補繳所漏稅額外,稽徵機關自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所漏稅額處以5倍以下罰鍰。 國稅局特別呼籲,營業人應依規定注意開立發票,如自行發現有上述類似情形,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開統一發票並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涂審核員06-2223111分機8059 2-6)
營業人委託或受託代銷貨物時,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委託或受託他人代銷貨物時,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2款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2及第3項規定,於銷售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委託代銷貨物,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依合約規定結帳期限,按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或佣金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委託人。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商行與乙商行簽訂代理銷售合約,合約書內容記載乙商行須依甲商行所規定之價格,接受消費者訂貨後,轉向甲商行訂貨,而甲商行須配合乙商行指定之日期,將貨品送至乙商行指定之地點,且乙商行必須負責代收貨款,如發生呆帳導致貨款無法收回,乙商行應負全責,另代銷佣金,則於每月月底依合約所訂價格抽成。此例甲商行應開立統一發票給乙商行,並於發票上註明「委託代銷」字樣,再由乙商行開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並於發票上註明「受託代銷」字樣,勿由甲商行直接開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另於每月月底結算代銷佣金時,由乙商行開立統一發票佣金收入給甲商行。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 委託或受託他人代銷貨物時,應依前揭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遭補稅又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謝稽核 06-2298067 3、個人綜合所得稅
3-1)
房地合一實施後出售農舍或農地是否要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個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之房屋、土地,如在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之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惟個人出售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的農舍,不論何時取得、出售,均按舊制規定,僅就房屋部分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而個人出售的農地,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經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或認定者,其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但其有交易損失者,不適用個人土地交易損失減除的規定。 提供單位:綜所稅股王小姐 電話:04-8871204分機211 3-2)
個人出售預售屋應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並按所得歸屬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預售屋屬權利交易,賣方應以預售屋(含土地)交易時之全部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的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並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預售屋並未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其交易相對於一般商品買賣,交易金額龐大,如買方於不同年度分次支付買賣價款,其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係以「交付尾款之日期」為所屬年度;如尾款交付日期不明時,得以原始出售該預售屋的建設公司記載本次預售屋買賣雙方與該公司辦理預售屋買賣契約之異動日期(俗稱換約日)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以避免產生單一交易其所得因不同年度收取價款而分年認列損益之情形。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2年10月1日以1,500萬元向A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1戶,於103年12月15日將該預售屋以1,800萬元出售予乙君,因乙君分次支付價款並於104年1月15日交付尾款,所以甲君應將該筆財產交易所得300萬元(1,800萬元-1,500萬元)併入104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如尾款交付日期不明,但查得甲、乙君係於103年12月31日向A建設公司辦理預售屋買賣契約換約,則甲君應將該筆財產交易所得併入103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提醒,民眾買賣預售屋獲利,應依所得歸屬年度按實申報綜合所得稅之財產交易所得。如有漏未申報者,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可免受處罰。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程婉君 電話:04-23051111轉2235 3-3)
執行業務者以本人名義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之利息支出,如係供執行業務使用且符合規定者,其利息支出得認列為執行業務費用
有關執行業務者以本人名義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之利息支出,如係供執行業務使用且符合規定者,其利息支出得認列為執行業務費用。 該所指出,有關執行業務者以本人名義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之利息支出,如係供執行業務使用且符合下列規定者,其利息支出得認列為執行業務費用: 1.依法設帳、記載並辦理結算申報之執行業務者,以本人或事務所名義向金融機構借款。 2.借款資金確供購置或興建執行業務場所使用,且借款利息確由執行業務者本人或事務所負擔,取得金融機構出具之借款用途證明,並有明確帳載及資金流程之佐證資料,但以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房屋為限。 3.購置或興建房屋,須經辦妥房屋過戶手續或建築完成,其借款利息並於執行業務者在該址登記執業後所支付者為限。所稱建築完成,指取得使用執照之日或實際完工受領之日。 4.得核認之利息支出包含房屋及土地之貸款利息。 5.房屋同時做住家與執行業務使用,利息支出按執行業務場所實際使用面積比例計算。 新聞稿連絡人:沙鹿稽徵所 綜所稅股 陳慧珍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227 3-4)
扣繳義務人已扣繳稅款但未依規定時間繳納,事後雖自動補繳,仍應加徵滯納金
某銀行詢問,銀行給付所得人利息所得時,已扣繳稅款,但忘了在次月的10日前將所扣的稅款向國庫繳清,請問,如果銀行現在趕快去補繳,是否會被罰款呢?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各類所得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應該在每月的10日以前將上一個月內所扣的稅款向國庫繳清,並在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的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國稅局查核。 銀行如果在給付客戶利息所得時,已扣繳稅款,卻未依規定期限向國庫繳納稅款,則尚非屬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所稱「應扣未扣」或「短扣」稅款的情形。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自動繳納,是屬於遲延繳納,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3款規定加徵滯納金。 新聞稿聯絡人:胡課長桂芳 聯絡電話:2220961#200 3-5)
房屋出租取得租金應誠實申報以免受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若將房屋出租收取租金,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之租賃所得,雖無租賃所得憑單可供勾稽,仍應依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以免經查獲受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稱租賃所得,係指實際租賃收入減去相關合理之必要費用及損耗後之餘額,其中合理之必要費用及損耗,如房屋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為出租房屋投保之保險費、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而出租之借款利息等,可逐項舉證列報;如不逐項舉證申報,亦可按財政部核定之必要費用及損耗標準減除。 該局最近接獲民眾檢舉房東,收取租金卻未申報所得涉嫌逃漏稅,查得甲君於104年度將位於臺南市房屋出租供他人使用,租賃期間為104年1月1日至104年12月31日,每月收取租金45,000元,甲君104年度取得租金收入計540,000元,因無保存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等相關憑證,按財政部頒定之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43%計算租賃所得為307,800元〔540,000元×(1-43%)〕,併計104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出租個人房屋收取租金,有短漏報租賃所得情事者,只要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蘇股長
06-2298136 4、遺產及贈與稅
4-1)
員工死亡時領取之退休金,應課徵遺產稅
最近有民眾詢問,其親屬不幸過世,尚有一筆勞工保險局核發之退休金,不知應否列入其親屬遺產稅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係雇主為勞工及勞工本身歷年提繳之金額及孳息,屬勞工個人所得,應於勞工死亡,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賴玟如 電話:(05)5345573轉117 4-2)
被繼承人遺有土地承租權,無須課徵遺產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三七五租約土地承租權或公有耕地承租權,不須課徵遺產稅,俟地主終止租約、政府依法撥用或終止租約,給予承租人補償時,再課徵承租人綜合所得稅。 新聞稿連絡人:營所遺贈稅課王湘惠 電話:04-7274325轉115 4-3)
養子女之婚生子女是否有代位繼承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詢問,養子女之子女是否有代位繼承權? 該分局說明,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45年12月17日釋字第70號解釋:「養子女之婚生子女、養子女之養子女以及婚生子女之養子女均得代位繼承」;依民法第1077條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相同。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與婚生子女既無不同,為直系血親關係,養子女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為養父母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新聞稿聯絡人:南投分局營所遺贈稅課 劉佳蕙 聯絡電話:(049)2223067#111 4-4)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買受人支付價款之資金來源係由出賣人貸與者,應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買受人雖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惟該支付價款如係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仍應視同出賣人贈與,課徵贈與稅。 該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該局最近審理1件二親等以內親屬間不動產買賣申報案件,甲、乙(父、子)雙方約定買賣價格為5,000萬元(即不動產公告現值),主張為買賣而非贈與,並提示相關收付款資料。經該局深入查核後發現,買受人(乙)支付價款資金之來源係由出賣人(甲)向銀行貸款,非屬乙之自有資金或獨自向銀行借款,與前揭規定未合,故核課甲贈與稅500萬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主張二親等間財產之買賣非屬贈與,應提示相關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文件,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以免因證據不符而遭課徵贈與稅。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鄭博仁,電話:04-23051111轉2231) 4-5)
保單變更要保人,須留意贈與稅
財政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於保險契約生效後,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之權利,亦得以保險契約向保險人借款,並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等依保險契約享有財產上之權利。準此,父母以自己為要保人,繳付保險費所累積之利得,若將要保人變更為子女,等同於父母把自己在保險契約上應得的財產權益轉換為子女所有,屬於財產移轉,經子女允受,構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之贈與行為,應按要保人變更日之保單價值,課徵贈與稅。 該所舉例說明,父親甲君購買6年期人壽保險,以自己為要保人及受益人,並以其子乙君為被保險人,嗣後將要保人變更為其子乙君,變更時之保單價值為700萬元,已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甲君應申報贈與稅,並繳納贈與稅48萬元。倘未申報繳納贈與稅嗣經查獲,將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邱麗靜 聯絡電話:(04)24852934轉116 5、其他稅制
5-1)
中古汽機車報廢換購新車減徵申請退還新車貨物稅之報廢日認定
鍾先生來電詢問,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申請報廢中古汽車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需於報廢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所謂報廢日究應以車籍報廢或車體報廢日為準? 本局表示,依《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報廢係指汽、機車登記所有人依法令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准登記之廢車回收業者完成廢車回收,及向公路監理機關完成車籍報廢。依上開辦法規定,「報廢日」係以完成上開二項程序,即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所載回收日期或公路監理機關核發加蓋戳記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所載日期之「最後完成日」認定。 民眾如對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相關作業規定有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蘇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1 5-2)
中古汽機車報廢換購新車減徵申請退還新車貨物稅之報廢日認定
鍾先生來電詢問,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申請報廢中古汽車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需於報廢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所謂報廢日究應以車籍報廢或車體報廢日為準? 本局表示,依《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報廢係指汽、機車登記所有人依法令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准登記之廢車回收業者完成廢車回收,及向公路監理機關完成車籍報廢。依上開辦法規定,「報廢日」係以完成上開二項程序,即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所載回收日期或公路監理機關核發加蓋戳記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所載日期之「最後完成日」認定。 民眾如對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相關作業規定有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蘇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1 5-3)
飲料品適用稅率如不符合規定者,產製廠商應自動補報補繳稅款
本局表示,近期將進行市售飲料品抽樣查核並檢驗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其抽驗項目除了純天然果蔬汁是否符合CNS2377國家標準外,將擴大範圍追查稀釋天然果蔬汁有無添加香料、色素、阿斯巴甜等人工添加物。 本局指出,飲料品課徵貨物稅之範圍,除合於國家標準之純天然果汁、果漿、濃糖果漿、濃縮果汁及純天然蔬菜汁免稅外,其餘凡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均屬應稅之飲料品,應依法課徵貨物稅,其適用之稅率,稀釋天然果蔬汁從價徵收8%,其他飲料品則從價徵收15%。 本局進一步表示,本次進行的市售飲料品抽查,有純天然果汁、果漿、濃糖果漿、濃縮果汁及純天然蔬菜汁等,其品質檢驗項目包含可溶性固形物、可滴定酸度、甲醛態氮及灰分等四項,如經檢驗不符CNS2377國家標準者,尚不符合免稅要件,應按稀釋天然果蔬汁從價徵收8%貨物稅,另添加色素、香料及阿斯巴甜等人工添加物或含有咖啡因成分者,應按其他飲料品從價徵收15%貨物稅。換言之,上揭飲料品如經抽驗不符合規定者,產製廠商除應補徵稅款外,並按補徵稅款處1倍至3倍罰鍰。 本局呼籲轄內飲料品產製廠商,請先行自我檢視產品是否符合稅法及國家標準之規定,應稅飲料品其適用稅率不符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案件,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除補徵稅款外,還要被處以重罰,業者不可不慎。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1 二、境外公司
三、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三重點,宗盛快速為您完成取得合法境外公司執照: 1.
取好公司名 2.
護照及身分證件 3. 傳真申請表 |
|||||||||||||||||||||||||||||||||||||||||||||||||||||||||||||||||||||||||||||||||||||||||||||||||||||||||||||
Copyright©2015宗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